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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11631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5〕144号
发布机构: 厅运输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2-1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

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179号)精神,加快我省长途客运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推进我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化发展

    我省自2014年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以来,在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提高运输效率、挽回流失客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当前长途客运经营面临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有效整合全省接驳运输线路和接驳点资源,提升长途客运服务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企业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经向

交通运输部报备,原则同意由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3家试点企业牵头组建我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

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组建

(一)建立健全接驳联盟各项规章制度

接驳联盟应制定联盟章程、共同协议、安全监管、接驳费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细化联盟运作流程、安全生产等规定, 明确并落实联盟组织对各参盟企业的日常监管责任。

(二)明确长途接驳运输申请流程

各客运企业加入接驳联盟采取自愿应先向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拟接驳车辆的运行组织方案,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签注意见后递交接驳联盟

接驳联盟负责对参盟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在与参盟企业平等会商结合长途客运线路走向、接驳点设置、车辆人员投入、经营需求等实际情况,对接驳运输线路和接驳点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形成《接驳运输联盟运行组织方案》上报厅运管局,同时上报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线路统计、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所需材料。

厅运管局将联盟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及时汇省厅,并会同省公安、安监部门,依据《陕西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对接驳方案中涉及的管理制度、接驳线路、接驳点设置、驾驶员配备及车载视频安装等情况逐个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厅运管局核发《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三)严格审核参盟企业申报资料

各市区运管处及接驳联盟组织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参盟企业申报的接驳线路里程、接驳点、接驳时间、接驳车辆、驾驶员配备、车载视频安装及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等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接驳点布局合理有效,在规定时间内接驳换驾,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超过2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原则上每车应配备不少于4名驾驶员。

(四)加强接驳运输联盟管理

接驳联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履行联盟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各接驳点的建设、考核和监管工作;做好接驳运输日常事务及区域内各接驳企业间的组织、协调和各项服务工作。

三、强化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监管

(一)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参盟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接驳运输企业的指导和日常监管,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核实接驳车辆、驾驶人员、接驳时间及运行情况。厅运管局在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中,要加大对试点及联盟工作情况的明察暗访力度,建立长效检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检查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书面上报省厅。

(二)接驳联盟组织要强化“红线意识”,督促参盟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车辆运行管控为核心,加强动态监控平台日常管理。如发现有参盟企业违反接驳运输相关规定的,要立即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被厅运管局收回该接驳线路车辆通行标识,情节严重的,该企业将不得继续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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